大家好,关于下大夫与上大夫的区别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下大夫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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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尝厕下大夫之列 什么意思谢谢礼不上百姓 刑不下大夫 什么意思下大夫与上大夫的区别下大夫:就是六百石的小官。也就是说他自己官不大。谦虚的描述知己的官位。
在司马迁《报任少卿书》里说:"向者仆尝厕下大夫之列,陪外廷末议....位在丞相之上,则决不和卜祝并举.《太史公自序》里,司马谈又说:"汝复为太史,则续吾祖矣....
在钱穆的《中国史学名著》有这样的描述
司马迁
的父亲做汉代的史官,司马迁书里就称之为“太史公”,而史记里有许多司
马迁自己的言论,开头也便说“太史公曰”,则司马迁又自称“太史公”。
此三个字究该怎解呢?《史记集解》引如湻说:‘太史公,武帝置,位在丞
相上,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副上丞相。”这应是一很高的官,待汉宣帝后
,始把“太史公”改成了“太史令”。这是如湻的说法。但在《汉书·百官
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里,只有“太史令”,无“太史公”。“太
史令”只是六百石的小官,怎说它位在丞相之上。但我们又怎知《汉书·百
官公卿表》不是根据了宣帝以后的官制呢?而且如湻的话根据卫宏,而卫宏
是东汉时人,那么这问题还该细探,不该如此便解决。在司马迁《报任少卿
书》里说:“向者仆尝厕下大夫之列,陪外廷末议。”可见太史公自己也说
他只是做的“下大夫”,就是六百石的小官,其位决不在丞相之上。下面他
又接着说:“仆之先,非有剖符丹书之功,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若
位在丞相之上,则决不和卜祝并举。《太史公自序》里,司马谈又说:“汝
复为太史,则续吾祖矣。”“卒三岁而迁为太史令”,可见司马迁父子当时
是做的“太史令”,决没有错。但因尊称他父亲,故改称“太史公”,后来
他写《史记》也便自称“太史公”,而其书即称《太史公书》。但为何司马
迁只做的是“太史令”而他敢自称“太史公”呢?有人说这是他的外甥杨恽
称他的,也有人说是东方朔看他书时所增的。我想这些话都不可靠。他在《
自序》里已称《太史公书》可证。但他《报任少卿书》开头就有:“太史公
牛马走司马迁再拜言”云云,那时的司马迁已经不做太史令,而为武帝之“
中书令”,为何一开头便自称“太史公”?至于“牛马走”三字应是对任少
卿之谦辞,不应说是对自己父亲太史公之谦辞。那么此书首太史公三字,或
许可能是后人增添进去的。现在再复述一遍,专查《汉书·百官公卿表),
《后汉书·百官志》,来驳集解如湻说,这最多只有到七八分,未达十分。
今引太史公自己。的文章《报任少卿书》,明云“厕下大夫之列”,又《太
史公自序》明云:“卒三岁而迁为太史令”,那才是十分的证据。《史记》
上究竟是“卒三岁而迁为太史令”呢?抑为“太史公”呢?则又要追究到《
史记》的版本问题上去。至于像“太史公牛马走司马迁”九字,却尽可存而
不论,而摇动不了我所要作的最后定论。这不是已经解决到十分之见了吗?
然而我还有一讲法,讲到书的背面,字的夹缝里去。所以考据之学有时很有
趣味、很撩人!诸位当知,卫宏如湻所说: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副本上丞
相;为何如此般信口胡说,在我认为那是卫宏如湻误以当时司马迁充当了“
中书令”而又弄成了“太史令”。他《报任少卿书》是一篇千古难读的好文
章,清代包世臣《艺舟双揖》中曾提到他读懂了这文章,我今也敢说,我也
读懂了这一篇文章,那文章难在一时捉不到要领。我试约略叙说如下:因太
史公直言李陵的事,汉武帝生他气,但爱他之才,并不愿意杀他。定了他死
罪,还可自赎。但太史公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既没有钱赎,还有一个办
法可以免死,就是受腐刑。这事在太史公心里最难过。但他结果自请受腐刑
,把他生命保全了,主要是为他书没有写完。所以他在这文章里特别讲到受
了宫刑不算人,来道出他为何不自杀,只为了要写完他这一部《史记》。而
汉武帝则特别爱重他,因他受了宫刑,遂得派他做中书令,即是当时的内廷
秘书长。他朋友任少卿认为他既为武帝最亲信的秘书长,应可帮任少卿讲话
。而司马迁之意,他下半辈子的生命,则专为写一部《史记》,再不愿意管
其他事,讲其他话。直从他为李陵事述起,来请他朋友原谅。至于赎死罪,
只几十两黄金便得,而司马迁家里竟就拿不出此几十两黄金。而那时朝廷贵
人家里千金万金的多的是。这篇文章意气运转,非熟读不易晓。至于卫宏如
湻所说,则正是司马迁做中书令时的情形。若说天下计书先上中书今,后上
丞相,那是不错了。而那时的中书令则正是太史公司马迁在做。若说当时一
个秘书长的地位还在丞相之上,这也未尝不可如此讲。或许卫宏如湻弄错了
,把中书令误会到太史公。若如我这般讲,讲出了卫宏如湻因何而错,才可
以说考据到了十分。因此我们就证明汉代并无“太史公”这一个官,这样我
就对《史记》的大概情形讲完了。
当初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教材,时下的法制史教材、参考资料,几乎都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解释为:“刑不上大夫”即大夫以上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如他们一般不被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必须处死者在郊外执行等等;所以因为如此,主要是因贵族内部,不同程度上总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也不宜让他们终生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礼不下庶人”,即庶人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而设立的。
然而,上述解释之后,又自相矛盾的加上:史籍上关于官贵被杀、被刑的记载,是不胜枚举的:“礼不下庶人”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当初,对此流行的不能自圆其说的荒唐解释表示怀疑,但对真正的含义又不得而知。我以为,关键在于上下一词的理解。后读到蔡先生的著作,才茅塞顿开。
上和下,不能望文生义,否则就象有的人对“七月流火”所作的解释那样,或者如某报为“刑不上大夫”正名而做的解释“出现误读的原因是错解了这个”刑“字,古人用字是极为精审的,”刑“,肉刑之谓也,它具有特定的内涵,其外延比”法“要小得多,只不过是主张即使士大夫犯法,也不要轻易对他们用肉刑而已。”
其实,上下就是加减。“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意思为:刑法不加重于大夫,礼制不减轻于庶人。实际上,大夫是懂得刑法的,而庶人不一定懂得礼制。所以,这一句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是“大夫不因懂得刑法而加重罪责,庶人不因不懂得礼制而减轻罪责。”对刑法和礼制知道与否,并不能影响罪刑的轻重,不因此而增一分或减一分。
以上观点,蔡先生在其著作中已经写得很清楚,我不过是转述罢了。国内的刑法学者,也有的在其论著中有所涉及,持同样的观点。更多的,人云亦云而已。至于因确实不知道刑法而犯罪,是否就一定不影响到刑罚轻重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重读蔡先生的著作,觉得有必要将其正确的解释让更多的人知晓,也希望这篇短文,差强人意!
上大夫,先秦诸侯国设置的官位。在国君之下有卿、大夫、士三级。后世遂以大夫为一般任官职之称。秦汉以后,中央要职有御史大夫,备顾问者有谏大夫、中大夫、光禄大夫等。至唐宋尚有御史大夫及谏议大夫之官,至明清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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