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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度是怎样形成的(一夫一妻是什么制度)(秦始皇一夫一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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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起源是什么一夫一妻制度是怎样形成的婚姻的起源是什么

婚姻的词语解释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对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的表述。那么,婚姻的起源是什么呢?


人类的婚姻家庭形态是一个能动的历史因素,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自有人类至今,它大体经历了群婚和个体婚两大历史阶段。而在群婚之前,曾存在过一种与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关系时期。这是由当时人类(300万年前的猿人)的生存条件所决定的。那时猿人仅仅会使用石块和木棒,却面对严酷的生存竞争,他们得以生存的唯一优势就是群体的团结。因而唯有成功地排除了两性关系上的动物妒忌本能,才有可能实现自然界最伟大的进化——从猿到人的飞跃。

两性关系的这种极原始的状态,已找不到直接的证据。但在中外的神话传说中却不乏蛛丝马迹。《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埃及的神话说亚孟神做了自己母亲的丈夫;印度的神话也说婆罗门同自己的女儿萨拉伐斯匹配。而在公元前8世纪成书的古希腊的《神谱》中说:地母该亚与其子天神乌拉诺斯匹配,生下六男六女。几个文明古国的神话传说竟不约而同地反映出一幅人类先民的血亲杂交图景,应该说不是一种偶然巧合,而是人们对蛮荒之世的一种蒙眬的记忆。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人开始产生一定的劳动分工,精力旺盛的青壮年经常外出采集、狩猎,有经验的老年人则留在住地打制石器,磨削骨器。这使年龄相当的同辈男女有经常接触的机会,从而逐渐排除了上下代之间的两性关系。这是对两性关系最初的限制,由它产生出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婚姻形态——群婚制。

最初的群婚是血缘群婚。其特征是实行血缘群体内的等辈通婚,而排除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凡同辈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婚姻中的配偶。如我国汉、彝等族都传说自己是伏羲兄妹婚配传下的子孙。学术界普遍认为,血缘群婚存在于猿人阶段。当时的人类已能用火,以狩猎采集为生,过一种原始共产制的群居生活。人们的生活单位称为“血缘家族公社”,或称“血缘公社”。

人类婚姻家庭的进一步发展,是逐渐排除亲兄弟姐妹间的婚姻,继而逐渐排除一切母系血亲间的婚姻。即由血缘群婚(族内婚),发展为氏族群婚(族外婚)。这一巨大的进步,导致人类的体质由猿人进化为智人;人类的社会组织也由血缘公社发展为母系氏族公社。

氏族外婚开始是两合群婚,即甲氏族的男子与乙氏族的女子匹配,反之亦然。但并非个体婚配,而是以氏族为单位的群体婚姻。氏族群婚的发展趋势是:通婚范围的逐步扩大和通婚对象的逐步缩小。一般是发展为环状联婚。此种婚制在澳洲、非洲和亚洲都有发现,它的本质是单向的姑舅表婚,即舅舅家的女儿必须嫁给姑母的儿子;姑家的女儿则绝不能返转回嫁给舅家为媳,因而需要三个以上的通婚集团才能构成这种婚制。我国景颇族的姑爷种、丈人种,就是环状联婚的遗制。

氏族外婚最终导致在群婚中孕育的对偶婚逐渐取代群婚制。当成对的偶居趋向稳定时,就意味着群婚已向对偶婚过渡。这种情况发生于母系氏族的晚期。但对偶婚尚处于群婚遗俗的包围之中,它是一种不稳定的个体婚,由配偶双方组成的对偶家庭也缺乏独立的经济生活,而仍然依附于母系家庭公社。即最初的对偶婚是男子出嫁,女子则娶进丈夫,并终身与自己的母系亲人居住在一起。对偶婚阶段,女子与男女一样有离婚权,再婚对双方都不困难。

对偶婚给家庭增添了一个新的成员:除生身的母亲之外,又确立了生身的父亲。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的劳动在家庭经济中日益举足轻重,家长也逐渐由女性变为男性。而最具震撼性的变革是:由女娶男变为男娶女,进而变对偶婚为一夫一妻制,变母系制为父权制。

一夫一妻制出现之初,并非就与个体小家庭相联系,而是包含在由一个男性祖先的直系后裔组成的父系家族公社里。在生产进一步发展,剩余产品成为经常现象后,人类最初的阶级分化也随之发生。父系家庭公社遂演变为家长奴隶制家庭。此时妻子的地位便一落千丈,成为丈夫生儿育女的工具。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遂成为普遍通行的婚姻形态并一直延续至今。

历史表明: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发生过许多巨大的变化,经历了从杂乱无序到血缘群婚、氏族群婚和对偶婚的发展。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两性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看是平等的。而自私有制的发展,颠覆了原始共产制并形成阶级社会以来,以男子为主体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却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这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以为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是古已有之的永恒现象。其实它不仅与人类的婚姻史大相径庭,与我国现实民族婚俗也相去甚远。如前所述,我国少数民族由于各自具体的历史条件有别,社会发展的程度也颇不平衡,致使各民族婚姻习俗异彩纷呈,从而构成中华民族文化中富有情趣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般说我国绝大多数民族是实行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同时,在一些民族中也有招赘婚。另外,在藏、普米、门巴、珞巴等民族中,有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后者——一夫多妻制,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绝大多数民族中都广泛流行,它成为民族上层和富有者的特权,也是某些缺乏子嗣的家庭采取的补救性措施。但无论哪种情况,一夫多妻都意味着妇女已沦为生儿育女的工具。一夫多妻制除少数姐妹或母女共招一夫,从而出现母系承继外,多数情况是父子相承。

在保留原始公社遗制的独龙、怒、傈僳〔lisu栗粟〕、景颇、佤、鄂温克、鄂伦春、拉祜〔hu户〕等民族中,对偶婚和对偶家庭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尚未最终完成。对偶家庭原本是包容在母系的大家庭中,也有的延续到早期的父系大家庭。

云南宁蒗〔lang浪〕县永宁区的摩梭人,解放前的社会经济形态是封建领主制,但由于历史发展的跳跃性——由母系氏族越过父系氏族和奴隶制,直接进入封建领主制,其家庭婚姻仍保留着男不婚、女不嫁的原始走访婚形态,其生产、生活单位也不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而是纯粹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的母系家族,它不包括男女成员的配偶。

母系家族是单系的血缘组织,一旦女子娶进丈夫,对偶家庭就产生了。同一个母系家族的若干对偶家庭,就组成为母系家庭公社。在云南拉祜族中,曾有过由25对配偶组成的庞大的母系家庭公社。

正是伴随着对偶家庭的产生,结婚仪式才应运而生。因为已经有必要向社会宣布,也要求社会尊重一个新家庭的诞生。而在走访婚状态下,人们举行了成年仪式,就自然地卷入婚姻生活,无所谓结婚或离异,更无需举行任何仪式。对偶家庭的结婚仪式还十分简单,拉祜族男子带着简单的农具出嫁到女方,就算举行了婚礼。彝族中的阿细人,男子随女子下地劳动,就表明他们的婚姻已经成立。有了结婚仪式,离异也就需要一定手续,开始同样是很简单的。傣族是由提出离异的一方给对方递一对蜡条。布朗族则是割断一根蜡条,或砍开一根木桩,就可以分道扬镳了。

在摩梭人、佤等许多民族中,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均伴随着由妻方居住改变为夫方居住,进而变母权制为父权制。这一变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新兴的父权制与没落的母权制相互消长的过程中,产生出种种相互对立的习俗,如走婚与嫁娶;逃婚与抢婚;不落夫家与强迫坐家;婚前的性自由与审新娘等等。尽管母权制依赖传统的力量,对父权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反抗,父权制无疑掌握了历史的主动权,在许多民族的民俗中留下了他们节节胜利的印记。诸如以改变命名的习惯来改变传统,独龙族和布朗族就在不远的过去,才变母与子女联名为父子联名。而在仡佬、壮、高山、傣等族的历史上,都出现过一种奇特的“产翁”风俗,即当妻子分娩后,丈夫立即爬上产床,以模仿妇女生育和哺乳的姿态,来表示婴儿确系己出。此种强化父子血缘关系的戏剧性手段,在世界许多民族中都曾发现。而普米族的“审新娘”和布依族的“戴假壳”习俗,则反映了父权对母系遗俗大兴问罪之师,不惜以强权逼使妇女就范。在父权制下,买卖婚、交换婚和转房婚等婚姻形态随之应运而生。

买卖婚多以聘礼的形式出现,原是男方对女方丧失一个成年劳力提供的补偿,后来与出身门第和女子的美丑巧拙联系起来,在一些民族中聘礼达到相当大的数额,使贫困的男子终身无力娶妻。用自身劳力来偿付妻子身价的服役婚或以姐妹换妻的交换婚是他们有限的选择。而对于统治阶级,婚姻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借新的联姻来扩大势力的机会,门当户对自然成为择偶的首要条件。

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妇女都已沦为交换和买卖的对象,她们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完全失去了自由婚姻的权利,只能任人摆布。即使丈夫亡故,她也是夫族的一笔动产,必须在夫族中“转房”而不允许外嫁。就是男子婚姻也取决于父母之命而没有自主权。

上述的诸种婚姻形态:由任意的走访婚到包办的买卖婚;由多偶制到一夫一妻制,这些在我国的民族婚俗中同时并存,加以各族婚俗的千姿百态,使我国的民族婚俗犹如一座风俗画的长廊,又好似一座有无数珍藏的博物馆。在这里我们将看到:有的民族婚恋自由,更多的则由父母包办;有的民族婚礼热烈而隆重,有的则不拜天地,也不入洞房;有的婚礼欢歌满堂,有的却哭声不断;有的男娶女,有的则女娶男。无论如何,各民族的婚姻习俗,都渗透着传统性、群众性,并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使之包含着鲜明的民族特点和乡土气息。透过民族的婚俗,将有可能从一个侧面了解社会历史的脉络。

我国各族的婚姻家庭形态都处于发展之中,在1949年以后,各民族的一夫一妻制都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改善,它还将继续发展,直至两性间实现真正的完全平等。

一夫一妻制度是怎样形成的

在远古的时候,我国西北有一个华胥国,国内有个大湖泊名叫雷泽,是雷神居住的地方。雷泽两岸为雷河,华胥国的人民都聚居在雷河两岸。华胥国有个叫华胥的女人,据说她是中华民族人文始祖伏羲的母亲。

有一次,华胥来到水波荡漾的雷泽湖边游玩,观赏着美丽的湖光山色,姑娘沉醉了。漫步之际,她忽然看见水泽边绿茵茵的草地上,有一个巨大的人的脚印,觉得很好奇,就欣然用自己纤细的小脚去踩那巨人的脚印。

刚踩上去,华胥就感到一股暖流流过丹田,一种幸福的感觉使她久久不愿离去。她哪里知道,当那巨大的足印向她身上注入幸福的热流之后,她就怀上了这雷泽之主雷神的儿子,也就是后来的伏羲。

不久,华胥就生下了伏羲。在她的培养教育下,伏羲成长为一个聪明勇敢、风姿秀美的青年。

这一天,伏羲躺在大树下休息,偶然间看到蜘蛛编网捕捉苍蝇进食的过程,他灵机一动,起身跑到草地,拔草编织草绳,再用草绳纵横交错网络,最后织好了一张大网。

伏羲叫来当时还不懂得农耕的山民,让他们拿着这张大网去捕捉鸟兽和鱼,很快获得了成功。他又教山民用皮革编织成衣服,还教山民钻木取火,极大地改善了当时人们的生活。尔后,伏羲还推演天地万物的变数,画成八卦,乾、坤、坎、离、艮、震、巽、兑,并教山民用八卦符号记事,方便了当时还没有文字的山民相互间的沟通交往。

后来,伏羲娶妹妹女娲为妻,生儿育女,创造了人类,开辟了世界。

由于伏羲结绳为网、钻木取火、以八卦记事、兄妹相婚等功绩,被后来的人们誉为上古"三皇"之一,尊称他为"人祖爷",并认为他是渔猎文明时代的文化英雄。

为了纪念伏羲,人们在河南淮阳地区一个绿树掩映的环境中,建造起了一座"伏羲陵",当地人称之为"人祖庙"。人们经常到此烧香祈拜,除祈求农事丰收之外,也表达了盼望得子的意愿。

这个故事,体现了我国古人在原始状态下的一种婚姻形式,即"感生说",反映了当时的人们对生育原理的最初认识。

由于当时的人们群居野处,没有固定的伴侣,两性的交往也无任何习俗和理性的约束,常常"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因此不可能构成家族。

随着原始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原始人生活经验的积累,特别是学会了利用火,于是,在血缘家族的内部,开始产生了婚姻禁例,开始排斥亲子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发生婚姻关系。这就是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婚姻形式,称为"血族婚",也叫"血缘婚"。

这种同辈血缘婚制,在我国古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南朝刘宋的史学家范晔编撰的《后汉书·南蛮传》中,就记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盘瓠结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传说。

东汉泰山太守应劭著的《风俗通》中说,女娲是伏羲之妹,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伏羲、女娲为"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两尾相交"即夫妻的象征,表明女娲、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对偶神。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传说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传甚广。

还有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亲》、壮族的《盘古》、纳西族的《创世纪》等史籍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记述。这类传说虽多主观虚构的成分,但反映的却是原始社会血缘婚的普遍现象。

后来出现了族外婚,也称"亚血族婚"或"普那路亚婚"。族外婚是继血族婚出现的婚姻形式。在这种婚姻形式下,本氏族的兄弟姊妹已不能通婚,必须在相互通婚的对方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同样,对方氏族中的兄弟或姊妹,则在本氏族中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这样,父亲是集体父辈,母亲为集体母辈,成为共夫或共妻。

男子去世后,都要葬在各自出生的氏族墓地,而不能和本氏族的姊妹同墓合葬。所生的子女属于女方氏族,去世后与母亲同葬,不能与父亲合葬。

考古发掘中也发现了新石器时期男女分区聚集埋葬的墓地。山东兖州王因村有男性同葬墓10座,女性同葬墓7座。华阳县横陈村,有妇女与幼儿合葬墓。这正是族外婚在葬俗上的反映。

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

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从而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婚制的变化,使生父的身份得以确定,这就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随着氏族社会的发展,族外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姓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其间,与长姊配偶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叫做"妻姊妹婚"。

对偶婚的男女,分别在自己母系氏族生活,成年男子到异姓女子氏族过着"暮合朝离"的同居生活,两性的结合并不固定,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仍然存在。世系仍按母系计算,女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崇高地位。

对偶婚的男女实行长期同居,逐渐形成一夫一妻的个体婚。这种社会转变相传完成于虞舜、夏禹之际。我国古代传说中的舜娶尧之二女和象企图谋害舜,说明此时尚未脱离对偶婚的遗习。

《尚书·舜典》的敬敷五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中,尚未提出夫妻的伦理道德规范,说明夫妻关系尚不稳定。到了禹娶涂山氏之女而生启时,夫妻关系才正式固定下来。

一夫一妻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产生了爱情的萌芽,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这是排斥群婚的一大进步;二是夫妻共同经营家庭经济,使个体家庭从母系氏族中分离出来,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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