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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工地开工时间(工地开工时间合法)

国家规定在居民区工地施工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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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国家规定工地开工时间什么是开工时间开工令时间以什么为准

国家规定施工时间为早上6时至晚上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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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过程中,早上6点至晚上10点,噪音不得大于70分贝,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噪音不得大于55分贝。超过此标准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如果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装修施工时间规定在:早上8到12点,下午2到4点,其它时间不能施工,且周末、节假日也不能施工。如果装修施工违反规定,打扰到居民生活,可以找物业帮忙解决。但是,在装修期间没有产生噪音,比如:刷墙、贴壁纸以及铺地毯等作业,可以和物业进行申请。

装修注意事项:

1、卫浴室的防水墙在涂刷防水涂料时标准上不可以矮于一米八,从防潮层面考虑,卫浴间以及卫生间的墙面还是要做防水层更好。电源开关的装置所在要提前预留好,务必安在门后面,要不然使用时会非常麻烦,电源的插座离地面三十厘米高,开关离地面一米四高;

2、买来的水泥已经过了生产期三个月就不可以再用了,此外不一样种类、型号的水泥不可以混合使用。购买墙砖以及地砖不要算得刚刚好,压缝完成后要马上对瓷砖实行清洁,石材后面的防水要做好,地砖要对地漏位置歪斜,避免积水;

3、购买房间的灯具最好是双控的,便利使用,同时要留意房间的结构方位,尽可能采用柔和调的匹配色,给人的感觉才会特别舒适自然。

法律规定晚上几点不能施工?

晚上二十二点就不能施工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法律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其中的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

综上所述,正常施工时间为早上6点到晚上10点,除特殊情况不可在夜间施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本文试图澄清关于“开工时间”的一些误解,以便加强工程管理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开工时间的多重意义

一直以来,业界有许多人对于“开工时间”都有着错误的理解。一方面是由于对工程合同的熟悉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内在开工问题上的程序相对复杂。当然,开工时间本身也有多种性质: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时间(计划开工时间)和实际开工时间。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时间实际上就是根据工程合同定义或生成的开工日;而实际开工日期更多地指向承包商根据他的进度计划而设定的开工日。通常,实际开工日在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之后。

实际上在合同角度看,开工时间有两个意义:一个是承包商正式、全面履行合同的起始日期,自此日期起合同双方活动受合同约束。另外一个就是工期的起算时间,虽然对合同双方竣工日期更为重要,但是工期作为合同履行时间仍然从很多方面制约双方利益。

对于开工时间的误解主要有下面几个:

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这个错误是很明显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有这样的误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法律凭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表明该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享有开工的权利。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合法开工的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即具有指明证书颁发日的作用,没有确立开工日期的作用。

批准的开工申请书/进度计划声明的开工日期这实际上就是实际开工时间。更多的误解就是将此日期与合同定义的开工日期相混淆。开工日更多的是承包商在工程现场经过筹备和计划实际展开工程施工的日期,其中有两个先决条件: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并取得管理权;承包商准备工作完成(诸如施工设备到场等等)。

由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日期,这个误解普遍存在于业界,很多人认为“监理方发布开工令是工程正式开工、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这个观点的错误在于:漠视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总监/工程师颁发开工令是承包商提交开工申请后的批复,是施工准备完成后才能通过的动工申请。而施工准备也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如果以开工令日期作为“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那么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就不受合同保护;取得工程现场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承包商也不受合同约束。

开工时间的定义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对“开工时间”的定义为: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当中较早的一个。

通常情况下,尽早开工对于合同双方均有利,因此FIDIC采用了“当中较早的一个”这一表述。同时应注意“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这一表述,但是应注意这里的开工通知不是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这里的开工通知内容FIDIC有规定:

“我们在此通知,根据合同条件第XXX款,开工日期应为。。。。。”

由此可以看出,FIDIC的开工通知明确的是合同开工时间,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则是明确的实际开工日。

NEC(New Engineering Contract,新工程合同)对于开工时间的处理则更为灵活:

开工:承包商从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起开始施工作业,并应在竣工日或竣工日前竣工。

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提交项目经理认可,并表明:开工日、现场占有日和竣工日。。。。。

这也体现了另一种对于开工时间的的处理方式,即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作为双方合同正式实施时间。而对于开工日即实际动工的日期,承包商有权做出自己的计划并根据工程师的批准实施;而工程师也有权审核或制定动工日期。它表明实际动工的日期是需要双方确认具备实际开工的所有前提条件。

总结开工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它表明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起始日期。而开工日/动工日/实际开工日则是经过双方确认的开工时间,它通常是在承包商占有现场并完成施工准备之后的某个日期。工程师有义务确认开工日,有义务检验承包商施工准备和其他开工条件,并维护雇主利益。

法律分析: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二)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已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准;(三)如果既没有开工通知,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材料中关于开工日期的记载,并结合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认定实际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在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的情形下,开工日期的具体认定规则为:(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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