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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的简介古代的“典妻婚”是什么制度怎么出现的古代的典妻是什么意思典妻现象的存在,如同中国婚姻制度的一个毒疾,让那些封建士人无法回避,又羞于启齿。到了清代,中国的典妻现象达到了“全盛”,这个词也就不断地出现在士人的著作、史家的记载里。典妻现象遍及全国各地,名称各不相同,“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在北方,典妻现象曾在辽宁、甘肃一些地方传播,辽宁称为“搭伙”,甘肃叫做“僦妻”。范围很广,形式多样。
时代背景第一,清军入关前后,大量抢夺他人妇女,因此民间买卖妻女之风兴盛。清初康、雍、乾三朝号称“太平盛世”,然而汪景棋在其所著的《西征随笔》中以陕西为例写到:“然督抚藩臬,皆满洲人为之。此辈不谙吏制,贪暴成性。三十年来,有司民以奉仁官。取之闾左者,十倍正供,桁杨桎梏,至卖儿贴妇以偿。”
第二,生活极度贫困。根据毛泽东《兴国调查》中所述,我们从中不难推想清代的情形。“在兴国,地主和富农不仅有妻,还有若干妾,中农的百分之十,贫农和手工业者百分之三十,游民的百分之九十,雇农的百分之九十九,连妻子都没有。”生活的贫困使典妻现象大量存在。第三,出于随俗、从众的心理。据《琢县志》记述,当地民俗“尚有一种卖妻之恶风。男子家贫,嫁卖妻子以自活,女家概不干涉。且卖至某姓,女家与某姓依然以亲戚相往来。其不讲礼教之过,有如此者”。
第四,夫权思想的影响很深,妇女地位十分低下。封建婚姻是建立在女性对男性的人身依附关系基础上,女子一旦结婚,就成为男性家族的私属物;妇女没有政治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夫荣妻荣,夫损妻损;妇女没有经济权力,必须依靠男子生存,受其支配。妻子的作用在于“上承先祖,下继万世”,如果男人不能自活,典妻也就顺理成章了。
第五,清代社会通奸现象的大量存在,引起了众多的休妻事件。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婚姻奸情类”档案数统计,乾隆年间,各省区每年上报朝廷批决的婚姻类命案要案平均在800件左右。这800件中,因通奸引发的约为250-530件。
第六,传宗接代的观念,是典妻婚的思想根源。典妻婚从表面看,好像与封建的贞节观自相矛盾,实际上正是这种封建妇德所造成的恶果。因为封建的贞节观片面要求妇女对丈夫忠贞,以保持血统的纯正。当“断子绝孙”的威胁直接关系到家族的兴衰存亡时,贞洁观只能服从“传宗接代”,正所谓“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
第七,社会保障体制的缺失。在封建社会,农民生活极其贫困,因此很多地区的宗族组织在制定族规时都写有要求族人相互帮助的条文,如有些家谱中规定:“夫亡独可哀而节义至重,如有寡妇孤儿最宜存恤使幼有所依而节得以全。”但这种保障是有条件的,“其有媒孽夺志或谋其财产而故离其母子者众共击之甚假公以正其罪也”。
这种互助不仅条件严格,而且在执行中效果也大打折扣,更不用说如东北地区这样的移民目的地了,人口流动使宗族组织不复存在或十分薄弱。到了清代末期随着经济的转型和外国资本的进入,农村经济的崩溃,对困难群体的保障就显得更加杯水车薪。动机
因贫而典:男人因为贫困而典卖妻子,这是最通常的一种情况。如“陕督题:赵成都因贫捏以已身故,托人将妻徐氏嫁卖经郭宽契买作妾。赵成都屡往索钱,郭宽将其谋杀。”又如“黄万安因贫将妻章氏捏作孀居弟妇,浼人辗转说合,卖与余姚县知县疏筤作,嗣欲往探借贷,因无人引领入署,该犯即串嘱妻叔章礼庆出名具控疏筤买娶有夫之妇,希图讹索,实属狡诈。将黄万安比照将妻作姊妹嫁人杖一百律,酌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清朝野史大观?清人逸事》载:“鲍忠仕超未贵时,贫甚,典其妻与人。”这些都是典型的因贫困而典买妻子的事件,以人为物,按年龄、容貌论价,将自己的妻子作为商品换取生活资料。更有一些情况是,一些妇女为了自己的家人生计,不得不自卖自身,被典的妇女往往是走投无路才出此下策。辽宁省档案馆保存着一件卖身执照,原文是这样的:“立执照:婚书人刘门杨氏,因丈夫亡故,并无家业、儿女,无依无靠,度日难过,亲朋无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叹,因此自托冰人自卖自身,情愿卖与周凤喜身旁为妻,度日远年,三造说允同家言明,做身价钱壹佰伍拾元正,当交不欠,笔下交足,自交价后,永不反悔,此系两家情愿,若有反悔者,有冰人执照为证。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统元年九月十二日杨氏代字赵青山。”这件档案所展示的卖身执照发生在1908年。奉天省安东县的妇女刘杨氏因丈夫去世、膝下无儿无女,没有亲戚朋友,没有家产,也没有了在夫家再待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无依无靠,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家里人(杨氏丈夫家里的亲人)看着很可怜,同意她另找个人家。因此,杨氏托了个媒人把自己卖给他人为妻。这种自卖自身的现象只能是妇女在走投无路时,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下下策,其未来命运只有听天由命了。
处罚不贞之妇:如:“奉尹咨:孙富有与大功弟妻通奸,后其夫将奸妇卖与他人为妻。”
变相霸占妇女:赵端士因见胡任氏被夫责逐回家,起意乘机谋娶,给伊子赵伯麟为妾,商同曹之铎等将胡有义唤至,令其休妻不允,该犯即以告官之言恐吓,并起休书稿底,逼令誊写。胡有义畏强照写,嗣赴学院衙门具控,又被该犯浼令孙精一拦回。该犯见事已寝息,往向氏母任陈氏说允聘娶作氏,与赵伯麟成婚。”这是一起典型的霸占别人妻子的案件。又如,张俊保意图谋娶郑氏为妻,许给郑氏之母郑陈氏财礼,嘱令转向张孝相商休弃改嫁。郑陈氏贪利允从,张俊保即浼胡老黑等为媒,送给财礼钱文。郑陈氏嘱伊子郑长明写就休书,向张孝捏称郑氏患病,诓令张孝至家,郑长明母子逼令休妻不允,郑长明捉住张孝手脚,涂墨按印休书而散。
张俊保迎娶郑氏成婚,彼张孝邀同贺宗孝等同赴郑长明家理论,郑陈氏不服争吵,张俊保听闻赶往,将贺宗孝揪扭,被张孝殴伤,将郑氏拉回。此类案件有两个特点:第一,妇女本身的意志在封建婚姻中往往被漠视;第二,矛盾的主要当事方往往是女方的家人和女子的丈夫或是第三方与女子的丈夫,妇女在事件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诈骗行为:北抚咨:李怀志将妻范氏捏作为妹,改嫁廖志德为媳,李怀志捏称被拐,向索钱文。复起意纠众抢回,希图勒索。又如:姜兴价买武发起之妹武氏为妻,后因贫复将武氏捏作伊妹转卖与张范为妻。曾向武氏言明过门后乘机拐回,嗣因无隙可乘,起意强抢。邀允白天章等一共七人,夜前往将武氏抢去,并拒伤张范。清代是一种宗法社会,它要求人们从婚姻的缔结上必需服从宗族的利益。“新娘中谁是最适当的在这种错综复杂的体系之下,决定这个问题的不是他个人的愿望,而是家庭的利益。”因此只要家族需要,妻子作为家族中“承宗庙,继子孙”的工具,完全可以被牺牲。而且因为在婚姻的缔结上,漠视当事人的意志,婚姻双方的结合是依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甚至还形成了童养婚之类的畸形婚姻。这样的婚姻不但没有感情基础,妻子也往往因此而对被出典的事情表现冷漠。一些妇女被反复买卖后甚至还参与了一些以自己为诱饵的诈骗行为。
历史发展多年,女性在历史发展中一向是处于弱势,有很多制度都是对于女性的压迫,就比如典妻婚。在古代社会娶妻子,虽然不像现在这样,要房要车要彩礼,虽然花的钱不多,但对于一些穷苦人家来说,仍然是无力负担,但是在古代娶妻生子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所以为了在很穷的情况下,给自己留一个后代,就出现了典妻婚。
一、传宗接代的过分渴望在古代尤其是到了战争年间,百姓吃饱穿暖都是问题,又怎么有钱娶妻生子呢?因此便产生了一种畸形有违伦理的社会关系。那就是把自己的妻子租给穷困人家,让妻子为别人生儿育女,任务完成之后再回到原来的家。古代女子地位有多低是我们无法想象的,就连大文豪苏轼都曾经用自己的小妾换来一匹马。所以对于他们来说,妻子也是可以用来典当的。
二、就是一种买卖婚姻这也是属于买卖人口,但是在那个社会连吃饱穿暖都是问题,又怎么会把这种事情列入法律呢。并且他还变成了一种契约,一种合法的契约。根据双方的家庭情况和女子状况来定一份契约。契约的主要内容就是价格,能生养就高一些,不能生养就低一些,时间一般都是三五年,直到能生下孩子为止,还不能是女孩,一定得是个男孩。
三、从开始到截止典妻最早出现在汉代,当时这种妻子和孩子的买卖是完全合法的,到后来尽管有些王朝专门禁止这种典妻之风的陋习,但是没有真正禁止,仍有一些暗地里的交易,对于妇女来说无疑就是一张卖身契,到别人家为别人生儿育女,最后还要骨肉分离。这种制度一直到新中国成立才终于消失。
典妻制度是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它和娼妓制度一样,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它的历史可谓“渊远流长”,早在汉代就有记载。《汉书·主父偃传》记载:“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由于战争频繁,大量民众无法自活,《汉书·贾捐之传》记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卖妻是以妻子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尽管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典妻婚,但它为后来的典妻现象作了准备。典妻虽说是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却也很是讲究仪式的,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一般典妻均经过订立契约的过程。契约主要写明出典妻的时间、租价及备往事宜。典期一般为3至5年,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对承典的人说来,对自己所要典的女人都会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哪怕看一眼也不允许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契约对于那些被出典的妇女来说无疑等于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为人生儿育女,最后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我国的典妻风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特别是浙江。典妻的盛行,直到民国才开始转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的现象才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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