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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代表作有哪些(卢梭的代表作有哪些书)

亨利 卢梭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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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卢梭的代表作有哪些卢梭的三大代表作品卢梭的主要作品有那些

1、《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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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欧洲的革命运动和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独立战争。

2、《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该书探讨了社会不平等的原因及克服的方法,批判了封建等级关系。作者认为生产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使人类脱离了“自然状态”,产生了贫富不均的社会现象。揣测到了矛盾斗争会发生对立面转化,以及发展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认识到私有制是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又认为每人有少量私有财产是社会平等的基础。

3、《忏悔录》

《忏悔录》记载了卢梭从出生到1766年被迫离开圣皮埃尔岛之间50多年的生活经历。他历数了孩提时寄人篱下所受到的粗暴待遇,描写了他进入社会后所受到的虐待以及他耳闻目睹的种种黑暗和不平,愤怒地揭露社会的“弱肉强食”、“强权即公理”以及统治阶级的丑恶腐朽。

4、《爱弥儿》

是卢梭自认为是“我的所有作品中最好、最重要的一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篇关于人类天性的哲学论文,致力于探讨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政治和哲学问题;特别是个人如何在不可避免趋于堕落的社会中保持天性中的善良。此书出版时,轰动了整个法国和西欧一些国家,影响巨大。

5、《孤独漫步者的遐想》

此书由十篇漫步组成。前四篇漫步大约写于1776年春季到1777年春季,随后四篇完成于1777年,第九和第十篇也许是在1778年1月到4月12日写的。1778年5月20日,卢梭终于接受吉拉尔丹侯爵邀请,离开巴黎住到埃蒙农维尔时,带走了《孤独漫步者的退想》的手稿。卢梭于同年7月2日突然去世,全书戛然而止。

卢梭没有“三大代表作品”的说法,卢梭的代表作品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植物学通信》等。

1、《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法国思想家卢梭创作的哲学著作,1755年4月初版于荷兰阿姆斯特丹。

该书探讨了社会不平等的原因及克服的方法,批判了封建等级关系。作者认为生产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使人类脱离了“自然状态”,产生了贫富不均的社会现象;

揣测到了矛盾斗争会发生对立面转化,以及发展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认识到私有制是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又认为每人有少量私有财产是社会平等的基础。

该书为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可看作是卢梭全部思想的基础,并可视为《社会契约论》的绪论。

2、《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出版的政治著作。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欧洲的革命运动和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独立战争。

3、《爱弥儿》

《爱弥儿》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创作的教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762年。

该书是一本夹叙夹议的教育小说,书中以富家孤儿爱弥儿为主人公,论述了男子的教育改革,批判英国旧教育的荒谬腐朽,并提出新教育的原则和理想。

并且借爱弥儿未来妻子苏菲的教育,论证了女子教育的革新。全书反映了自然主义教育思想,阐述性善论。其思想对后世许多教育家都有启发和影响。

该书在西方教育史上首次系统提出了新的儿童教育观,从而在教育史上掀起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

4、《忏悔录》

《忏悔录》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让-雅克·卢梭在其晚年写成的自传。从1766年,他已54岁的时候开始写作,一直写到1770年,前后4年方告完成,但直到1782年才出版上卷,1789年出版下卷。

《忏悔录》记载了卢梭从出生到1766年被迫离开圣皮埃尔岛之间50多年的生活经历。他历数了孩提时寄人篱下所受到的粗暴待遇,描写了他进入社会后所受到的虐待以及他耳闻目睹的种种黑暗和不平,愤怒地揭露社会的“弱肉强食”、“强权即公理”以及统治阶级的丑恶腐朽。

该书名为“忏悔”,实则“控诉”、“呐喊”并对被侮辱、被损害的“卑贱者”倾注了深切

5、《新爱洛伊丝》

这部作品主要用五个朋友相互间的通信这一单纯的手法构成,紧紧围绕朱丽、圣普乐、沃尔玛三个人物的友谊和婚恋这一中心主题来展开情节,竟将全部内容有机的糅进主人公们的故事中去;

故能多侧面多层次的刻画人物,又让读者始终把注意力集中到主人公的感情、心理和命运上,悬念迭出,产生巨大的艺术魅力。

卢梭的文艺创作强调歌颂大自然和突出人的纯洁感情的特点。在《新爱洛伊丝》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让-雅克·卢梭

法国教育家卢梭(1712-1778)是自然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等。

(一)教育要顺应自然

卢梭认为,自然教育的核心是教育必须遵循自然,顺应人的自然本性。他在《爱弥儿》开卷即写道,"出自造物主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如果你想永远按照正确的方向前进,你就要始终遵循大自然的指引。"因此,卢梭反对那种不顾儿童的特点,干涉并限制儿童自由发展,违背儿童天性的传统的古典教育,提出了教育要顺应自然的思想。

在卢梭看来,人所受的教育,来源不外3种,或"受之于自然",或"受之于人",或"受之于事物"。他说,"我们的才能和器官的内在发展,是自然的教育;别人教我们如何利用这种发展,是人的教育;我们对影响我们的事物获得良好的经验,是事物的教育。"这三方面的教育是相互联系的。如果在一个人身上这3种不同的教育互相冲突的话,他所受的教育就不好;如果这三方面的教育是一致的,都趋于同一目的,他就能受到良好的教育,达到他自己的目标,而且生活得很有意义。卢梭还进一步分析:"在这3种不同的教育中,自然的教育完全是不能由我决定的;事物的教育中人在有些方面能够由我们决定;只有人的教育才是我们能够真正地加以控制的。"因此,应该以自然的教育为中心,使事物的教育和人的教育服从于自然的教育,使这三方面教育相配合并趋于自然的目标,才能便儿童享受到良好的教育。

卢梭所说的"自然"是指人的才能和器官,也就是人的天性。因此,"自然教育"就是服从自然的法则,顺应儿童天性发展进程,促进儿童身心自然发展的教育。卢梭强调说:"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在他看来,如果以成人的偏见加以干涉,剥夺儿童应有的权利,结果只会打乱自然的次序,破坏自然的法则,从根本上毁坏儿童。

卢梭认为顺应自然的教育必然也是自由的教育,因为人最重要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由。卢梭声称:"真正自由的人只想他能够得到的东西,只做他喜欢做的事情,这就是我的第一基本原理。只要把这个原理应用于儿童,就可源源得出各种教育原理。"因此,他要求要尊重儿童的自由,让儿童享有充分自由活动的可能和条件,并在教学过程中采取自然的、自由的教学方法以适应儿童的身心发育水平和个别差异。

(二)教育要培养"自然人"

卢梭认为,自然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自然人",即完全自由成长、身心调和发达、能自食其力、"不受传统束缚、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一代新人。这种"自然人",从小就被训练尽可能地自食其力,既没有永远求助于人的习惯,也没有向人夸耀的习惯;能够对事物进行观察、判断、独立的思考和分析;从小就以自然为师获得许多经验,而不以人为师;身体和头脑同时都得到锻炼,不仅身体健壮,而且头脑聪明,富有见识。这种"自然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人,是能够尽到社会职责的社会成员,而不是回到原始社会的没有文化的人,也不是脱离现实的野蛮人。

应该看到,卢梭所憧憬的“自然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不受传统(等级、阶段、职业)的束缚,按本性发展;第二,不依附于他人,能够自食其力,具有独立性;第三,具有社会适应性,能够承当社会责任;第四,体脑发达,身心健康,具有独立思考能力。

(三)教育要注意人的年龄特性

从教育要"顺应自然"的原则和教育要培养"自然人"的目的出发,卢梭强调指出,教育应该要注意儿童的年龄特性。根据年龄阶段的分期,卢梭提出,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教育是不同的。

1、在婴儿期,主要是进行体育。这一时期,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儿童身体的健康发育。因为健康的体魄是智慧的基础,是儿童接受自然的教育的条件。卢梭主张应该让婴儿在乡村环境下自然地生长,注意婴儿对于食物的自然选择能力。他反对用襁褓去束缚婴儿,更反对对婴儿娇生惯养,指出要"锻炼他们的体格,便他们能够忍受酷烈的季节、气候和风雨,能够忍受饥渴和疲劳"。

2、在儿童期,主要是进行感觉教育。这一时期儿童的身体活动能力和语言能力都发展了,他们的感觉能力也发展了,但还不适宜进行抽象的概念和文字知识方面的教育。应该指导儿童锻炼及发展各种感觉器官,积累丰富的感觉经验,为下阶段的学习打下基础。在感觉教育上,卢梭指出首先是发展触觉,其次是发展视觉,最后是发展听觉。卢梭提出了感觉的具体方法,并把游戏、绘画、唱歌等活动看作是感觉教育的最好途径;此外,还提出应加强儿童的体育锻炼,以促进感觉能力的发展。

由于儿童的理智还处于睡眠状态,因此,不要强迫儿童去读书。卢梭认为,在儿童根本不喜欢读书的时候,读书对他们是无用的。宁愿让儿童一个字也不识,也不便他们为了学到一些学问而把其他有用的东西都牺牲了。

在纪律教育方面,卢梭反对体罚,也不赞成口头说教。他提出,当儿童犯了错误和过失后,不必直接去制止或处罚他们,而让儿童在同自然的接触中,体会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和过失带来的自然后果。这就是教育史上著名的人自然后果法"。

3、在少年期,主要是进行智育和劳动教育。由于儿童已经受到良好的体育和感觉教育,因而己经具备了进行智育和劳动教育的条件。

卢梭认为,智育的任务不在于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而在于发展儿童获得知识的能力,激发他们对所学知识的兴趣和热情。儿童不能学习一切东西,只需要学习应该学习的东西。他说:"真正有益于我们幸福的知识,为数是很少的,但是只有这样的知识才值得一个聪明的人去寻求,从而也才值得一个孩子去寻求,因为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把他培养成那样的聪明人。总之,问题不在于他学到的是什么样的知识,而在于他所学的知识要有用处。"在智育的方法上,卢梭主张让儿童通过实地观察,在大自然中获得知识;强烈反对让儿童靠死记硬背去掌握书本知识,甚至提出"以世界为惟一的书本,以事实为惟一的教材"。他还指出,成人对儿童的指导要少,不要教给儿童正确的答案,而应该让儿童自己去获得,引导儿童独立解决问题。

卢梭对劳动和劳动教育也非常重视。他指出,劳动是每个自由人的社会义务,只有靠劳动而生活的人,才是真正自由的人;劳动教育的任务是使儿童通过劳动学会适应各种工具以及相关技术,锻炼身体,发展人的心灵。卢梭最推崇手工劳动,认为它最自由,最近于自然状态,最独立,不受他人束缚。总之,卢梭希望儿童能够"像农民那样劳动,像哲学家那样思想"

4、在青年期,主要是进行道德教育。由于青年人处于激动和热情的阶段,需要用道德准绳的力量加以调节,指导他们处理好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培养善良的情感、正确的判断和坚强的意志。卢梭指出,应该通过各种善行练习,即通过道德的实践来培养儿童坚定的意志。同时,他指出,应把道德教育放在城市中进行。

孟德斯鸠——近代法学的百科全书

简要评价:他的法的精神论连接了18世纪的理性主义和19世纪的历史主义,他的政体理论和分权理论是近代宪政的理论基石。

生平概述:18世纪上半叶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1689年1月18日出生于贵族家庭,1755年2月10日卒于巴黎。曾任律师、波尔多议会议长。从1728年起到奥、匈、意、德、荷、英等国作学术旅行,实地考察其社会政治制度和其他情况。1731年回国后专门从事著述。

他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是一个自然神论者。他公开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始因,认为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保养者”,但又认为世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上帝不能改变自然规律,它的活动同样要受自然规律的制约。他在自然神论外衣的掩盖下,揭露和批判了天主教会和僧侣的无耻罪行,指出了宗教世界观对人类社会的危害,猛烈抨击了宗教裁判所迫害异教徒的残暴行为,提出了各种宗教之间应该互相宽容、和睦相处、互不干扰、互相尊敬的主张。

孟德斯鸠在社会历史观方面是一个唯心主义者,认为人类历史的命运归根结底要以个别政治活动家(主要是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他特别强调地理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他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虽然是错误的,但却具有反宗教神学的性质,它企图证明: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不是由上帝的意志决定的,而是由自然界本身的原因决定的。

孟德斯鸠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主张进行社会改革,建立以“开明君主”为首的君主制即君主立宪制,用三权分立的办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力,剥夺君主及其政府干预司法事务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孟德斯鸠的社会政治理论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学说,对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相当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霍布斯

国籍:荷兰

年代:公元1583年至1645年

派别:自然法学

著作:《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主要思想: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国家学说;以自然法推演出国际法关系;主张主权在君。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而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

在主权方面,霍布斯主张主权在君,并认为主权者的权力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且不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与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主张不同,霍布斯认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他反对分权的主张,认为主权如果由几个机构分掌,就会使国家机能失调。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霍布斯主张的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他将布丹的主权至高无上理论发展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至到了主权者不服从任何权威的地步。霍布斯的著作涉及最多的是刑法,他是从对罪与恶的区别与联系中得出犯罪的概念的,他把属于道德范畴的“恶”与属于法律范畴的罪加以区别。关于犯罪的原因,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是来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虚荣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关于罪行轻重的衡量,他认为应该根据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危害后果及时间、地点和人物的不同,区分各种犯罪程度的轻重,要参考犯罪的原因、后果、时间、地点和人物。他对刑罚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与令的作为与不作为,而对违犯法律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违犯法律必受惩罚而守法。他把刑罚分为神罚和人罚二类。霍布斯是英国新兴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忠实代言人,尽管他有许多反复,但仍不愧为一位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反封建的斗士。

洛克

国籍:英国

年代:公元1632-1704

派别:自然法学

著作:《教育漫话》、:《政府论》、《人类理解论》

主要思想:国家权利的唯一合法源泉就是人民。

约翰洛克(Johe-Locke。1632-1704),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教育思想家,经验论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在分权论思想史上起到承上继下作用。

洛克认为,国家是人民为了保护其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而以签订契约(实际上就是宪法)的方式成立的,其权利的唯一合法源泉就是人民,其职能是保护人民的天赋权利。任何国家的统治者,一旦破坏了和人民的“契约”,损害了人民的天赋权利,人民就享有革命的权利--推翻现有的国家统治者,订立新的契约,另立新的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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