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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9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河南省2021年伤残津贴)

河南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5元到165元

其实河南2019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2019年运程伤残津贴,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河南2019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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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保障分局:

天津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4号)有关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调整我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调整对象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和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进行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比例和调整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2年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95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3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伤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的月标准由700元提高到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月标准由600元提高为800元,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高级职称工伤人员(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高级职称工伤人员),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2.对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3.军转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在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四、其它事项

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2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东 1 2

河南2019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河南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80元

伤残二级:170元

伤残三级:160元

伤残四级:150元

伤残五级:140元

伤残六级:130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1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9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

其他亲属: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9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五)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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